首页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