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 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 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 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 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 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