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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保险公司应于半年后45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地震险业务统计表(半年报)(见附件一)及地震再保险统计表(半年报)(见附件二)。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半年后45天内向当地保监办报送地震险业务统计表及地震再保险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