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 (二)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二)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