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后,应当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标题。
收件人。
引言段。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的说明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段。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
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报告日期。
标题。
收件人。
引言段。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的说明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段。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
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报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