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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时间安排时,应当在下列两个因素之间作出平衡,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尽量在接近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实施测试。

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