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年) 1.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七条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年) 第七条 1.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审议批准。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参与项目决策。 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工程项目决策失误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