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 (三) 发行章程; (四)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 (五)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十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