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 第十六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 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 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 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