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七条 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