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