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公告的形式及期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