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三日内,当事人应当将退还结果及退还清单提交价格主管部门。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仍没有退还的,以违法所得论处。 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拒不退还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