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 退还多收价款的具体工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