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