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全面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案件事实与证据; 案件定性依据; 案件处罚依据; 程序合法性;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及行政处罚建议;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