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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