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消费者和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有关部门移送的; 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 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等移送的; 当事人自查自报的; 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