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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