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