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下列方式给予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 责令改正; 取消有关责任人任职资格; 责令停止销售该新型产品; 取消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 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