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将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制度及客户报告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上述报备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方可实施。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应对报备材料出具法律声明书和精算声明书,保证报备材料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