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