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分红保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分红保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分红保险经营状况及公司分红政策; 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 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 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 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