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分红保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分红保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说明产品性质、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非保证的。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