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六章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六章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 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 (四) 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五) 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六) 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 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 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 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