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三)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三)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二)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