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七节 审查起诉 第三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三百三十条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七节 审查起诉 第三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一) 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二)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 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四) 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 (五) 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六)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七) 采取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八)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九) 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 (十一) 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十二)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三) 涉案财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第三百二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