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六节 死刑执行监督 第六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百四十九条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六节 死刑执行监督 第六百四十九条 执行死刑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 (一) 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 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 罪犯正在怀孕的; (四)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五)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六) 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七)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在执行死刑活动中,发现人民法院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