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百二十四条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发现执法瑕疵、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情节轻微的,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记录在案; (二) 发现严重违法,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七日以内未予纠正的,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三) 发现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问题,或者存在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的,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前款规定的问题、线索的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巡回检察进行督导。 第六百二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