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百一十七条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 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二)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 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四) 其他违法情形。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