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七)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七)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 (六) 目录 第六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