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百八十四条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 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二) 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 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 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 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等错误的; (六)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第五百八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