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五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百七十九条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五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五百七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