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目录 第五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