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百六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