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五)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五)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应当决定强制医疗而予以驳回的,或者不应当决定强制医疗而决定强制医疗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