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六十三条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七)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六十三条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七) 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