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四百六十三条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六十三条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一) 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二) 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四) 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五) 犯罪后认罪认罚,或者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六)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七) 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八) 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对于没有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指定合适的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第四百六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