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目录 第四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