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三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三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