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告知控告人、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并记明笔录。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告知控告人、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并记明笔录。 目录 第二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