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九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