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对于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无固定住处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无固定住处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