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六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的交付执行活动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六)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六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的交付执行活动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六) 其他违法情形。 (五) 目录 第六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