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属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属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