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三)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三)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