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零九条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 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 (二) 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 (三) 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第六百零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