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目录 第五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