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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五十五条

第五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